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535號聲請人即原告 温聰華
温敏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温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温榮發住址「真武路35巷29號」記載,應更正為「真武路2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100年度苗簡字第53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温榮發住址「真武路35巷29號」之記載,係「真武路29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