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76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承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周承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