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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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蕭德富 相對人即破產人 黃世惠 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黃世惠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范惇 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22室、電話:(00)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25日至105年2月19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5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愛蘇活教育訓練中心】第601室(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電話:00-00000000)
理由相對人黃世惠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年度破字第25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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