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曾青松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倪博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借款之約定清償期,並提出其證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則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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