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權人會議之修改規約條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羅文明
王嬌曄 被告文心雕龍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權人會議所為修改規約條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撤銷區權人會議決議之訴,仍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另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二、原告應陳明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原告如未能陳明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