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葉雅琪 被告 陳奕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秀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