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王月好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 楊游碧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游碧鳳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25日、110年4月21日向被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1,800萬元(合計4,800萬元)並以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惟被告實際僅交付借款2,676萬5,000元及1,384萬元,合計4,060萬5,000元,故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借貸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4,060萬5,000元本金及超過364萬0,725元利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40萬元(計算式4,800萬元-4,060萬5,000元=740萬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本院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時,誤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60萬5,000元,而有違誤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