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劉榮裕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家楹廖思婷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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