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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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花交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賢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賢鑑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賢鑑於民國104年9月12日下午2時許至5時30分許,在其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位於花蓮縣吉安鄉全民國宅之住處內,飲用米酒1瓶及啤酒2瓶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花蓮縣○○鄉○○○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返回其居所。嗣於同日晚間7時22分許,途經花蓮縣○○鄉○○○街○○號前時,因前揭自用小客車爆胎,致左側輪胎掉落水溝,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後,於同日晚間7時42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賢鑑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及偵卷第4頁背面),且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71毫克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偵查報告、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列印畫面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第7頁至第8頁、第14頁至第15頁及第20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按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其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個性及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達到每公升1.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達到每公升2.0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且導致癲癇發作;達到每公升3.5毫克時,則已至神智不清,反射減低及呼吸抑制等情,有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酒醉駕車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僅為一時便利,於飲酒後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1毫克之際,猶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上路,且被告遭警查獲時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等情,業如前述,是揆諸前開函示,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前、後應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為之生、心理顯著轉變,是被告之本案犯行可得推認已對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惹起抽象危險;又被告雖曾於96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3491號刑事簡易判決科處拘役3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觀諸該案之查獲時間與本案犯罪時點遙隔約8年,是本案尚乏積極證據足以立證被告已蓄積酒後駕車之生活習性;併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特別預防之需求已有降低、於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71毫克之情狀下,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約20分鐘許之義務違反程度、欲返回居所之犯罪動機、目的(見偵卷第4頁背面)、目前以種菜維生,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24,000元、需扶養配偶及5歲子女之生活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評價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刑事政策、刑罰感應能力、犯後悔悟與否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