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鍾武雄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後,,嗣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日以94年度偵聲字第754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派警拘提亦無所獲,嗣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亦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