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曾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榮 、 王鳳禕 (均為 王省三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於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須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