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轉讓出資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允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珍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宗樺 間因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出資額之價值?),並按此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