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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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訴人 吳光文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61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偵字第98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具狀提起上訴。
二、經查被告即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附任何理由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院迭經傳喚,亦未到庭或具狀補陳上訴理由,而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查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顯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
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