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簡字第159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偵字第56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被害人乙○○請求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得之利益為新台幣6000元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自白犯罪等一切情狀,以被告有累犯情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意旨循被害人之請求謂量刑過輕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害人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被告尚未賠償其損失,惟其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盧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