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九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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