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52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