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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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世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世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某時許」更正為「19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欄二末行後補充關於自首之論述「又警方並未掌握客觀上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具體、確切事證時,被告即主動向警方供認其施用毒品犯行,而表明願接受裁判之情,此觀被告之警詢筆錄至明(見偵卷第6頁背面),自已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竊盜案件之科刑處罰,與本案關聯性薄弱,且被告係向警自首本件犯行,顯見其有悔悟之意,故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978號被告徐世玫女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世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288、1022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8月28日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之配偶 林宏螢 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0月13日22時30分許,徐世玫向警方坦承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並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世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檢體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檢察官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