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緣債務人何宗龍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2,10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