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被告 林錦村
費玲玲 俞秀端 花蓮地方檢察署智股檢察官花蓮地方檢察署智股書記官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