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恆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5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常恆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經合併」補充為「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36號裁定合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間補充「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科處刑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自應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具狀表示現有正當職業(附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職識別證)、及現已回歸正常生活,顯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5704號被告常恆龍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常恆龍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及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2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3年7月確定,於105年12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7年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19日21時2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108年7月19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常恆龍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辯稱:其沒有施用毒品,可能係因服用藥物造成尿液檢驗呈毒品陽性反應云云。惟查,本件被告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等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所服用之藥物,亦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覆說明人體服用該等藥物後,其尿液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不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2月3日法醫毒字第10900004540號函在卷可佐,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檢察官卓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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