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丙○○被告臺東縣太麻里鄉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應徵裁判費為一萬八千八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