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十五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五百五十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五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