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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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易沛瑩
訴訟代理人 易興美
被 告 杏和 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士瑩
被 告 廖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杏和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0年度鳳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