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85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被告 李孟濱李國榮

住○○市○○區○○○街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賢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808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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