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金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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