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5萬2,74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