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8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已於98年12月23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98年12月23日雄檢 惠峻 98執16405字第98761號函暨檢附之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60頁),是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