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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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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