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陳昭成 律師即 吳泰吉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抵押權人及債權人為何人?(依貴律師提出謄本所載,抵押權人為 吳陳烏絨 )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