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曄鋼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侖 相對人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俊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陳俊甫給付借款新臺幣30,000元,然未據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其對陳俊甫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7年12月27日陳報相對人陳俊甫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催告函回執,然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尚難遽以認定本件請求權之存在,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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