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翠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添龍
楊惇閔 施昭儀
一、債務人楊添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惇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施昭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