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明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詹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而經上訴人於102年12月29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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