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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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
林佳穎 律師 胡宗典 律師 陳塘偉 律師 蔡朝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傅嘉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尚儒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雅梵 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幸枝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