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18號原告 杜素慧 被告 許德賢
陳芸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請於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系爭股票現存交易價值為何,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亦請一併提出,繕本均逕送對造。
被告許德賢請併陳明漢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至93年間有何具體規劃,而得合於上櫃、上市審查準則俾以上櫃、上市之情形,並負舉證之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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