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銘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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