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法字第11號聲請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四屆第四次(民國106年第二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共計1條修正一案,業經嘉義市政府錄案備查,此有嘉義市政府106年8月22日府社福字第1065033922號函在卷足憑,則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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