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杰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1521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月馨書記官薛淑玲通譯廖仁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杰霖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電腦設備壹臺(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杰霖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及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739號判決及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46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先於102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竟自103年6月1日上午8時許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由楊杰霖提供其在九州及天下運動網職業運動簽賭網站(天下運動網網址為http://s8899.net)之會員帳號、密碼,再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成為會員,並以其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會員ID:「殺手」,作為與其他會員聯繫之工具以逃避查緝,並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上開網址及帳號密碼予其他會員,用以登入該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方法係賭客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運動網站,登入專屬帳號、密碼下注簽賭,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網主先於帳號內以現金比例開分,再依當日賭博網站臺灣、日本、美國職業棒球、籃球等運動賽事,由上開成年網主開啟輸贏賠率,供不特定之人下注簽賭,再由賭客與楊杰霖平分贏得之賭金抽成以營利。嗣 經警 獲報後,於103年7月29日晚上6時1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楊杰霖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1居所搜索,當場扣得楊杰霖所有且經營賭博所使用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電腦設備1臺(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00號)、電腦設備1臺(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賭博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