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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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照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944號、第3223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明照共同犯走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黃明照係擔任「穩成號」漁船(高雄籍編號CT6-0327,單船拖網)之輪機員,其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民國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與 陳文龍陳進益蔡文祥潘清發吳順 就等人(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確定,渠等之職稱如附表「出港之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4日11時40分許,自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簡稱中和家檢所)報關出港後,航行至我國領海12海哩以外之南中國海海域(東經116度10分,北緯22度40分),並以不詳方式向國籍、船名均不詳之船隻,各取得如附表「漁獲種類及數量」所示之漁獲種類及數量,嗣於同年7月22日22時許,共同私運上開漁產品自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然渠等進港時,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下稱第五岸巡總隊)人員實施監卸勤務而查獲,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漁獲過磅秤重及拍照,始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黃明照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訴緝卷第19頁反面、第56頁、第64頁),核與同案被告陳文龍、陳進益、蔡文祥、潘清發、 吳順就 供述之情節相符(警一卷第1至5頁,警一卷第6至10頁,偵卷第29至34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9號院卷三第34頁,警一卷第36至41頁),並有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40頁)、穩成號96年7月4日至22日進口漁獲記錄及出海紀錄(警一卷第64、73頁)、穩成號96年7月3日100噸以上漁船進出港申請書(警一卷第86頁)、穩成號漁獲載運漁產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警一卷第87頁)、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諮詢電話傳真資料(警一卷第97至98頁)、本案照片42張(警一卷第140至147頁、第159至171頁)、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7年4月15日高普緝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9號院卷一第4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7年6月23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諮詢委員提供之諮詢意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96年7月25日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96年7月27日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判定諮詢電話傳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9號院卷一第139頁、第152至154頁)、國立海洋科技大學98年5月5日海科大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答覆說明(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9號院卷三第3至9頁)等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共同走私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1.按刑法第2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該條之適用,此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3號解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2條之適用」之意旨甚明。次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指行政院92年公告時之規定),行政院據此於92年10月23日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類管制進口項目,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屬管制進口物品(嗣於97年2月27日修正亦同)。再於101年7月26日將之修正名稱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原「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之管制進口物品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項:「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10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綜上,被告行為後,上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之公告雖有變更,惟仍屬事實變更,其行為時所私運進口如附表所示之漁獲,既屬於當時之管制物品,自不因事後該管制物品項目公告之修正而有異。
2.本案查獲前揭漁獲總重量約54噸,淨重約45噸,遠逾1,000公斤之法定標準,且稅則號別均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物品,而為行政院92年10月23日院臺財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修正之懲治走私條例所附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5款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被告與陳文龍等人將上開漁產品私運入港,核其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走私罪。被告與附表所示之陳文龍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再被告行為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亦已於101年6月13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30日施行,修正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惟參照該次修正之立法理由,堪認該次修正僅屬條文用語之調整,使該條例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更明確,條文之實質內容並未變動,自非法律之變更,本案被告不因上開修正而生新舊法比較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
(三)爰審酌被告以出海捕魚為掩護,私運如附表所示之漁產品進入台灣地區,對國家關貿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及食品衛生安全均危害匪淺,並已影響守法捕撈漁獲之漁民生計,惟念其係因近年漁業資源衰竭,謀生不易,始鋌而走險為本案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並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其僅係受雇,自承該次出海薪資僅約2萬餘元(本院訴緝卷第68頁反面),尚非主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徒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另附表「漁產品種類及數量」所示之走私漁產品,雖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惟該漁獲乃生鮮極易腐敗之物,時隔數年,自應經賣出食用而滅失,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附表:
┌──────┬────────┬──────┬────┬──────────┐│船名及船籍編│出港之船員及職稱│進出港時間│航行海域│漁產品種類及數量││號│││犯罪地點││├──────┼────────┼──────┼────┼──────────┤│穩成號│陳文龍(船長)│出港時間:│南中國海│花枝:12噸││(CT6-0327)│陳進益(輪機長)│96年07月04日│海域(東│巴頭魚:3噸│││蔡文祥(船員)│11時40分│經116度│軟絲:8噸│││潘清發(船員)│進港時間:│10分,北│赤伯魚:3噸│││吳順就(廚師)│96年07月22日│緯22度40│小卷:10噸│││黃明照(輪機員)│22時00分│分)│沙梭魚:3噸││││││紅目鰱:9噸││││出海天數19天││海大蝦:6噸││││││││││││以上總重約54噸(乘上││││││實物冰重比0.8至0.9)││││││淨重約45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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