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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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23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23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經聲請人另案聲請迴避,竟未依法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
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23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而終結,有該號裁定存卷為徵,而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3年7月21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