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90號、第192號、第193號、第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1頁第2列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前某日,以每本帳戶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在不詳地點,陸續分二次向乙○○(業經簡易判決處刑確定)收購乙○○所申請之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下稱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改為「仍基於幫助詐欺之單一犯意,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3日前,以每本帳戶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分別在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外,先後接續向乙○○(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收購乙○○所申請之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下稱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犯罪事實第1頁第15列之「113萬6千元」改為「70萬元」;犯罪事實部分增加:㈤96年10月23日上午11時許,假冒香港永力電子公司臺灣總代理人會計「 林秋晨 」,以電話向 趙費芬 佯稱「問卷調查中獎」云云,致趙費芬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餘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匯款6萬元至乙○○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㈥96年9月10日下午1時許起,假冒香港全成電子有限公司林小姐,陸續以電話向 陳治明 佯稱「中了三獎港幣30萬元,折合新臺幣120萬元」云云,致使陳治明陷於錯誤,而於96年10月23日由京城銀行安南分行,匯款6萬元至乙○○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情;證據部分增加「本院97年度簡字第2159號判決書、被害人趙費芬、被害人陳治明於警詢時之指述、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根、本院97年度簡字第1149號判決書、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資料及證人乙○○於審理中之結證證述(見本院卷第14至49、59至64頁)」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