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章文雄 即 李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張文雄 (原名:李文雄)於民國92年10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6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