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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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江第三人王育品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育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
1年簡上字第54號),經具保新台幣3萬元後,由第三人繳納在案(本院101年刑保字第29號),茲因被告逃匿,爰請依法沒收已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已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為證,屆至本院裁定為止,被告尚未緝獲,亦經本院查詢明確,有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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