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6號抗告人 何炯瑩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0月26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