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8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呂達豐 即 呂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0,828元及自民國(下同)
9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
2月1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