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   告  劉士祺劉宥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基隆市,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佐,並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非本院轄區,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
示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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