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葉 靜純 債務人 王孟湘 即王 孟娜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 葉靜純 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王孟湘即 王孟娜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34,740元整,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理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借款人陷於給付遲延後,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應還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按變更後之利率計收。
(三)至於債務人王孟湘即王孟娜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孟湘即王│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6│年利率1.83%│││219645│孟娜、葉│月1日起│月8日止││││元│靜純├──────┼──────┼───────┤││││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83%│││││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孟湘即王│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9645│孟娜、葉│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靜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