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清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87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7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