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4號
103年度訴字第627號103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榮選任辯護人鍾竹簧律師被告陳憶駿選任辯護人 林進榮 律師被告 吳文泉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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