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利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利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