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26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懿 琁即 楊怡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楊懿琁 」抑或為「楊怡琳」?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